依據:依「商港法」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租賃經營標的:
(一)高雄港55號碼頭地磅暨地磅管制室,承租面積平面圖如本契約附件1(面積417.96㎡)。
(二)各投資人得於投遞甄選文件前,於辦公時間(平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聯絡本分公司現場管理人員(棧埠事業處)陪同赴現場勘查現況,後續將以現況點交。
(三)最優投資人應於租賃物點交後1個月內完成租賃物修復作業及開始營運,如因故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應於事前以書面詳述具體理由報經本分公司同意後展延之,惟展延以1次為限,且展延不得超過1個月。
二、契約期限:自契約簽約日起計3年。
三、使用目的、經營限制及港區規定事項:
(一)租賃經營標的使用目的:作為經營港區貨物或車輛過磅業務用途。
(二)經營限制:
1、不得儲放國家法令禁止之違禁品。
2、非經本分公司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賃物範圍內進行契約約定以外之作業及進儲下列危險物品:
(1)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MDG CODE)所列九大類危險品。
(2)環境部公告列管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3、除高雄港作業休息日無法作業外,最優投資人不得擅自停止作業且不得要求港區裝、卸之貨物或車輛均須交由最優投資人過磅。
4、最優投資人收費類目之收費標準,不得高於「國際商港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上限標準表」所訂類目或經商港主管機關頒定之新費率類目之收費標準。
5、最優投資人每年應依度量衡檢定檢查辦法等規定,定期辦理地磅設備檢定作業及負擔相關費用,並提供檢定合格證書等相關資料予本分公司備查。
四、投資人之資格條件:
(一)一般資格:
1、單一公司: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並存續之公司,不得具名共同申請。
2、經營項目為商港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倉儲業、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或國際貿易業之其一者。
(二)財務資格: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三)本案非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案,不接受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申請。
(四)投資人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各分公司)現有訴訟繫屬或仲裁尚未確定者不得參與。
(五)本公開甄選案之最優投資人逾期未簽約,該投資人及當時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曾任或現任他公司負責人(或經理人)之業者,不得再次參與本甄選案。
五、甄選方式:採「單項評比」方式辦理,甄選程序依公開甄選須知第十三條辦理。
六、招商文件購領方式:
(一)費用:每份新臺幣300元整。
(二)親自購取:自公告日起至114年9月18日(星期四)止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8時至17時)向本分公司業務處契約管理科【地址: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0號】洽購。
(三)郵購:於114年9月5日(星期二)前(以郵戳為憑)將投標文件費用附大型回件信封並註明購買「高雄港55號碼頭地磅暨地磅管制室出租公開招商甄選案」招商文件,用限時掛號郵寄至(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0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業務處」。
七、收件截止時間:甄選文件應於114年9月19日8時30分前寄達【高雄郵政9-33信箱】或投入位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業務處標單箱】,逾期視為無效。
八、甄選時間及地點:
(一)第一階段(資格審查):
1、時間:114年9月19日9時30分。
2、地點: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0號】。
(二)第二階段(單項評比):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家數達一家以上(含一家),則進行單項評比。
九、押標金:新臺幣25萬元整。
十、聯絡資訊:業務處契約管理科 鍾小姐07-5622227。
十一、其他事項請詳閱公開甄選須知及契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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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甄選須知 雜湊值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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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契約草案 雜湊值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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