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商港法」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租賃或投資經營標的:
(一)土地:安平港10號及11號碼頭暨後線場地,承租面積平面圖如契約草案附件1(面積86,281.82㎡)。
(二)設施:安平港10號碼頭260公尺、11號碼頭210公尺、10號及11號碼頭後線場地,詳契約草案第二條。
二、契約期限:契約自簽訂後生效,租賃期間自租賃物點交予乙方之日起算共計1年。
三、使用目的、經營限制及港區規定事項:
(一)使用目的:租賃經營標的作為離岸風力發電設備及相關工具設備之儲存、裝卸等用途。
(二)經營限制:
1、不得儲放國家法令禁止之違禁品。
2、非經本分公司書面同意,投資人不得在租賃物範圍內進行契約草案約定以外之作業及進儲下列危險物品:
(1)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MDG CODE)所列九大類危險品。
(2)環境部公告列管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三)裝卸作業規定:詳契約草案第二條及十七條。
(四)船席調派規定:詳契約草案第九條。
四、投資人之資格條件:
(一)一般資格:
1、單一公司:
(1)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並存續之公司。
(2)經營項目為發電業、國際貿易業或能源技術服務業之其一者。
2、籌備處:一個公司法人或二個以上之公司法人組成成立籌備處參與投標,發起人限依法設立於中華民國之國內公司法人。如獲選為最優投資人,應於115年6月30日前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
(二)財務資格:
1、單一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億元以上。
2、籌備處:發起人之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億元以上。
(三)本案非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案,不接受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申請。
(四)投資人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各分公司)現有訴訟繫屬或仲裁尚未確定者不得參與。
(五)本公開甄選案之最優投資人逾期未簽約,該投資人及當時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曾任或現任他公司負責人(或經理人)之業者,不得再次參與本甄選案。
五、甄選方式:採「單項評比」方式辦理,甄選程序依公開甄選須知第十三條辦理。
六、招商文件購領方式:
(一)費用:每份新臺幣500元整。
(二)親自購取:自公告日起至114年9月29日(星期一)止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8時至17時)向本分公司安平港營運處業務科【地址:臺南市南區新港路25號】洽購。
(三)郵購:於114年9月19日(星期五)前(以郵戳為憑)將投標文件費用附大型回件信封並註明購買「安平港10號及11號碼頭暨後線場地租賃經營案」招商文件,用限時掛號郵寄至(地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安平港營運處」。
七、收件截止時間:甄選文件應於114年9月30日9時前寄達【中華郵政臺南新義路郵局第4號信箱】或投入位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安平港營運處【業務科投遞箱】,逾期視為無效。
八、甄選時間及地點:
(一)第一階段(資格審查):
1、時間:114年9月30日10時。
2、地點: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臺南市南區新港路25號】。
(二)第二階段(單項評比):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家數達一家以上(含一家),則進行單項評比。
九、押標金:新臺幣2,950萬元整。
十、聯絡資訊:安平港營運處業務科吳小姐(06-2925756#2305)。
十一、其他事項請詳閱公開甄選須知及契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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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港10號及11號碼頭暨後線場地_甄選須知 雜湊值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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