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 名稱 | 特性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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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 爆炸物 | 任一物質不論是否盛裝於特製之裝置中,能產生實際爆炸效果煙火效果者,其爆炸特性分為下列四級。 一、第一級:指有一齊爆炸之危險者。 二、第二級:指不致一齊爆炸,其爆炸效果輕微,但具有射危險者。 三、第三級:指不致一齊爆炸,其爆炸效果輕微或不致爆炸,但具有引起火災之危險者。 四、第四級:指不致引起重大災害者,本級危險品再區分為: (一)其包裝或設計當載運中引爆僅產生輕微之災害,其大部分之影響效果係局限於包裝之內,其碎片之大小或範圍均屬預期,當其外部著火時不致引起包裝之一齊爆炸。 (二)其包裝或設計當載運中所產生之任何爆炸效果,僅局限其本身或包裝內。 |
下列物質不視為第一類危險品: 一、含有氣體、氣化或爆炸性質。 二、盛裝少量爆炸物之裝置,或物質具有和之特性,當載運時不慎或意外引燃後,不致在其外部顯現任何煙、焰、熱、巨響及在外包裝產生可見之損壞。 三、本類危險品以外之其他危險品。 |
第二類 | 壓縱、 液化 受壓溶 解之氣體 | 指下列氣體 一、永久氣體:指在常溫下不能液化之氣體 二、液化氣體:指在常溫下加壓即可變成液體之氣體 三、溶解氣體:指加壓後可溶入溶劑中之氣體,並可為多孔性物體所吸收。 四、深凍氣體:指液化之空氣等。 |
一、永久及液化氣體通常均加壓。其壓力在溫度攝氏二一度下超過每平方公分二公斤,或在溫度攝氏五四度下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者,稱為高壓。 二、本類危險品依其化學特性或生理效應,可能有很大之變化而具有燃性毒性助燃性或腐蝕性,或同時具有其他種或三種特性。 |
第三類 | 易燃液體 | 指以閉杯法試驗,其閃點低於攝氏六一度,或以開杯法試驗,其閃點相當於攝氏六五.六度時能產生易燃氣化物之液體、液體之混合物或含有固體之溶液或懸浮液,如油漆、凡立水洋干漆等。但不包括因具有其他危險性而歸入他類之物質,本類危險品,分為下列三組: 一、低閃點組:以閉杯法試驗,其閃點低於攝氏負一八度之液體號或液體與易燃性以外之其他物質混合後,具有低閃點之特性者。 二、中閃點組:以閉杯法試驗,其閃點自攝氏負一八度至未滿攝氏二三度之液體。 三、高閃點組:以閉杯法試驗,其閃點自攝式二三度至攝氏六一度之液體。 |
一、以閉杯法試驗,其閃點高於攝氏六一度之物質,不視為具有發生火災之危險。 二、揮發性液體,註有閃點者,應附有C.C.符號代表閉杯法試驗之結果:或附有C.符號代表開杯法試驗之結果。 三易燃液體其溫度在攝氏三八度下,具有超過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之氣體壓力者視為易燃之高壓氣體。 |
第四(一)類 | 易燃固體 | 指固體具有易受外來火源如火花或火焰引燃,並易於橪燒之特性。 | 第四類危險品,指於載運時易起燃燒或以致燃燒或有助燃燒之物質,但爆炸物除外。 |
第四(二)類 | 於易燃之燃固體或物體 | 指固體或液體具有自行發熱與引燃之特性。 | |
第四(三)類 | 遇水 空氣放出之燃氣之易燃固體之 物質 | 指固體或液體具有與水或空氣接觸,能放 出易燃氣體之特性並於某種情況下能 自行引燃。 | |
第 五 (一) 類 | 氧化劑 | 指物質本身並非可燃,但具有使可燃物質易燃,並可於火災中發生氧氣,助長火勢之性質。 | 本類危險品之共同特性為易放出氧氣,助長其他物質燃燒加劇。 |
第五(二) 類 | 有機過氧化劑 | 指物質大部分為可燃性,可能與氧化劑發生同樣作用,並易生爆炸性之分解,無論固態或液態,均可與其他物質起危險性反應,多數能迅速燃燒,對衝擊或摩擦具有敏感。 | |
第六(一)類 | 毒性物質 | 指物質被吞入、襲入或與皮膚接觸易致人於死或使人體健康遭致嚴重傷害者。 | |
第六(二)類 | 傳染性物質 | 指含有產生疾病之微生物。 | |
第七類 | 放射性物質 | 指每公克之放射度大於0.00二微居里之自發游離幅。 | |
第八類 | 腐蝕性物質 | 指固體或液體物質,在其原有狀態下具有對活細胞組織產生相當嚴重傷害之特性;如由包裝漏出,可能導致其他貨物或船身之損壞。 | |
第九類 | 雜項危 險物質 | 指物質不能歸納於第一類至第八類各類中,其載運之危險性比較輕微,但在經驗上已顯示或可能顯示其具危險性質,適於納入本類之危險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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