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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港務分公司高雄港區災害與事故通報系統

  1. 一、各類災害事故主辦單位及連絡電話如下:
    1. 火災及爆炸:指港區海、陸上發生火警或危險品、船舶、倉庫、機電設備或其他設施,由高雄港務消防隊主辦。連絡電話:07-5211158、5211159。
    2. 港區船舶、空難事故:指港區內發生船舶碰撞觸礁擱淺沉沒及民航器墜落或迫降港區災害。由港務處主辦。連絡電話:07-5622102。
    3. 颱風、豪雨、海嘯、山崩(天然災害):由港務處及工程處主辦。連絡電話:07-5622475(工程處)、07-5622102(港務處)。
    4. 地震災害:由工程處、維護管理處主辦。連絡電話:07-5622250(維管處)、07-5622475(工程處)。
    5. 隧道管理中心:由維護管理處主辦。連絡電話:07-8314183。
    6.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由職業安全衛生處主辦。連絡電話:07-5622500。
    7. 非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由職業安全衛生處主辦。連絡電話:07-5622500。
    8. 港區抗爭危害破壞事件:由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及本分公司政風處主辦。連絡電話:07-5622319(港警總隊)、07-5622446(政風處)。
    9. 重大職業災害:由職業安全衛生處主辦。連絡電話:07-5622500。
    10. 疫病災害及輻射事件害:由港務處主辦,連絡電話:07-5622102。
    11. 商港區域外船舶海難通報聯繫:(包括碰撞、觸礁、擱淺、沉沒、爆炸、失火、機件故障)由港務處主辦。連絡電話:07-5622102。
    12. 新聞公關:由秘書處主辦。連絡電話:07-5514181。
  2. 二、港務處監控中心(值勤室)接獲災情通報後,通知災害事故主辦單位主管至事故現場處理,人員到達現場後應立即回報。並初步研判災情之嚴重性,以為啟動災害應變小組之依據;如已知重大災害事故時,立即報由港務處監控中心(值勤室)通報成立災害應變小組。
  3. 三、各單位查處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後,每隔三十分鐘回報災情、處理作為及請求支援事項;傳報災況以電話傳報為優先。
  4. 四、港務處監控中心(值勤室)依據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交通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要點』規定負責傳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及交通部航政司、交通動員委員會、總公司;調查報告由主辦單位專案報交通部。
    1. 電話、簡訊通報:立即通報。
    2. 傳真及電郵通報:一小時內傳送『災害通報單』。
    3. 後續通報:應變小組未成立前,有重大災情視狀況隨時通報或應上級需要通報外,原則上每隔4小時傳送通報1次。

  警務、消防、政風、民防、職災各自循其系統陳報。

最後更新日期: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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