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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國際商港自營洗車設備使用管理費計費方案」自114年1月1日零時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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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間2024-12-16 ~ 2025-12-31 高雄分公司

公告本公司「國際商港自營洗車設備使用管理費計費方案」自114年1月1日零時起實施。
依據本公司113年10月28日港總業字第1130540638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因應港區內從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裝卸、運送或運輸之作業有申請使用本公司自營洗車設備需求,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並適度反映設備設置維運、水電費及管理成本,本公司訂定「國際商港自營洗車設備使用管理費計費方案」說明如下:
(一)收費對象:港區內從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裝卸、運送或運輸作業之裝卸業者,使用本分公司自營洗車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提出使用本分公司設備作為向當地環保局申請替代方案者。
(二)申請程序及計費標準:
1、申請業者應檢送「國際商港自營洗車設備使用約定書」(附件)正本一式2份予本分公司設備營運權管單位審核,經本分公司審核同意後函復正本1份予申請業者。
2、洗車設備使用管理費以每噸新臺幣2元(未稅)計收。
3、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認定為主,噸量則依申請業者於臺灣港棧服務網(TPNet)登打裝卸完工報告表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裝卸計費噸數,經本分公司審核後,併入一般棧埠業務計費通知單開立。
(三)實施時間:自114年1月1日零時起實施,依裝卸作業開工時間為計費基準。
二、考量實施初期對業者影響,本案管理費計收第1年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實施85折優惠措施,優惠期間按每計費噸新臺幣1.7元(未稅)計收。
三、如對本方案有任何疑義,請電洽07-562-2211(詹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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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檔案格式
公告本公司「國際商港自營洗車設備使用管理費計費方案」自114年1月1日零時起實施。 雜湊值驗證 檔案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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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港自營洗車設備使用約定書 雜湊值驗證 檔案格式:ODT
檔案格式:ODT 檔案大小:25 KB 下載次數:21
最後更新日期: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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