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9年5月3 日修正
中華民國99年7月15 日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7 月22 日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
中華民國114年6月03日修正
高 雄 港 船 舶 航 行 規 定
一、為加強高雄港港區船舶航行安全,維護水域交通安全秩序,保護水域環境,保障船舶、設施和人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二、船舶於高雄港港區航行,應依本規定及高雄港水域船舶交通服務作業指南規定航行,本航行規定及作業指南未規定者依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航行並應依該規則顯示號燈、號標與燈光。
三、本港之主航道如附件一。各類港區工作船、渡輪、觀光客船、漁船…等未向VTS通報並接受進出港管制之吃水3公尺以下船艇筏,於主航道航行,不得妨礙已核准進出港船舶的航行。
船舶不得於航道追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經VTS之指揮者除外。
二港口迴船池應保持淨空,俾有足夠之水域以讓進出港船轉向、掉頭或等待,未經徵詢進出港船及VTS同意前,不得擅停迴船池,妨礙進出港船運轉。
四、一港口自外海雙向航道起點線起進入防波堤內再至中信順榮船廠前,船舶應與前船保持0.5浬以上間距,不得超越他船或交會。
二港口自外海雙向航道起點線起進入防波堤內再至115號碼頭與111號碼頭連線前,總噸位20,000以上船舶應與前船至少保持1浬間距,總噸位20,000以下船舶應與前船保持0.5浬以上間距,總噸位500以下船舶應保持四個船長以上間距,不得超越他船或交會。
第一、二港口雙向航道應隨時保持淨空,船舶非得VTS同意不得逕行進入或滯留漂航;船舶在雙向航道內不得併列航行,其經VTS呼叫駛離之船舶應即駛離該航道。
為第二港口進出港作業效率及航行安全,二港口第一輪末艘出港船駛經離岸堤後,VTS可視情況同意次一輪第一艘進港船駛進雙向航道,惟以下情形仍應避免提早開放進港:
1、 進出港船舶任一方或雙方為雙引水之船舶。
2、 海氣象達黃燈(風速5級以上、流速0.7節以上)。
五、船舶進、出港口應事先向VTS申請安排進出港口次序,並依VTS安排之次序進出港口。
未具備特高頻無線電話及總噸位500以下,總噸位20以上之船舶應依VTS之信號板指示進出港,進出港時並應保持至少四個船舶長度以上之航距。總噸位20以下小型船舶,應參考信號板信號靠邊航行並應注意自身抗排跡流安全。信號板指示信號意義如附件二。
六、船舶在高雄港港區航行時,應注意港區公告、航道周遭環境、天候...等狀況,以安全速度航駛,並不得與他船並列航行、任意超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但經VTS指揮者除外。遇有其他船舶正在從事潛水、測量、浚渫、修理浮標及其他水上或水下作業時,應即避讓或慢速通過。
七、船舶通過過港隧道上方水域時應至少保持0.5公尺餘裕水深並停俥滑行。
八、錨區除經過同意外以禁止穿越為原則,在錨地下錨之進港船經VTS「同意進港」後得自錨地切入雙向航道進港,出港船於雙向航道時,錨地等候之船不得超越錨地邊線進入佔用雙向航道。
九、航道中前行之各類船舶對被倒拖中之船舶應主動聯絡並予避讓。
十、危險品船舶靠泊高雄港102號碼頭至105號碼頭等中油大林廠碼頭者,限由第二港口進出。
十一、港區內非錨泊區域禁止下錨及滯留漂航。
除緊急情況外,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迴船池拋錨,因緊急狀況或能見度不良拋錨之船舶,應依規定顯示號燈、號標及音響信號,並立即報告VTS。
十二、本港海氣象異常依高雄港船舶進出港管制基準執行船舶進出港管制。
十三、船舶拖帶作業應依其所拖曳之物件(如船舶、浮體等)事先向權責主管機關、港口業管單位申請核准,並應於航行一小時前傳真核准相關資料送交VTS憑辦放行。
船舶拖帶總長度超過三○○公尺或總寬度超過四十五公尺時,拖曳作業應於日出後、日落前實施。
十四、裝有VHF無線電話之船舶在船舶交通服務區域內航行時,應保持守聽指定頻道(港內前鎮河以北14頻道、前鎮河以南12頻道,港外11頻道及國際通用第16頻道、發佈高港訊息第9頻道)以應緊急避讓通聯,且不得佔用指定頻道聊天,並隨時接受VTS之詢答。為避免危及生命財產或港區安全之緊急情況發生而違背有關條款時,或發現任何緊急或違法與異常狀況時,船長或引水人應立即通報VTS。
十五、船舶等待靠安檢碼頭、安檢後離碼頭等待出港及進出安檢站時,均不得橫向佔據或滯留主航道及迴船池致影響其他船舶航行。
十六、危險品船進出港時,應申請僱用開導艇開導並採取特別安全措施,經航港局核准免強制引水船舶得免申請僱用開導艇。
十七、長度超過150公尺且靠泊30號至35號碼頭及49號至57號碼頭之進港船舶,應順進港方向靠泊碼頭,不得於碼頭前水域迴轉。
十八、港外短暫漂航等待船席之船舶,不得在航道外距離防波堤5浬內的管制水域及錨地水域進行,並應事先向VTS報告。
十九、觀光客船應依核定之航行路線航行,並沿碼頭側邊行駛緩輪慢行,避免駛入主航道,行駛途中應注意各型船舶俥葉排跡流、船跡波。航至碼頭轉角處,應避免直接轉彎,須確定左右無來船,方可轉彎,並小心避讓,嚴禁超速。航行期間全程守值無線電頻道(前鎮河以北14頻道、前鎮河以南12頻道)。
二十、漁船進出港或港內行駛時,應沿航道邊線航行,避免進入主航道影響船舶航行。
在航道內航行之各類小船、船筏應靠邊行駛,若未經VTS同意,不得自進出港中之船舶前頭橫越。
二十一、船舶進出高雄港二港口,應考量當時天候情況、船舶種類、船齡、總噸位、吃水、操縱設備等狀況及拖船配置程度,盡量於迴船池以可控制之安全速度連續轉向或完全在迴船池內轉向。但總噸位80,000以上或船長超過300公尺之船舶,如進出70號碼頭與115號碼頭連線之航道應進入迴船池內以可控制之安全速度及安排運用適宜之拖船完全在迴船池內轉向,對正航道後再行前進。未完成迴轉之前,後船應避免進入南防波堤(舊南堤)。
二十二、船舶進出港或港內行駛遇能見度受限制視線不良時,引水人或拖船船長對其相互位置及航行動態有疑慮時,應立即向VTS查詢。
二十三、引水艇(交通艇)載送引水人登輪後,應即駛離並與該輪保持安全間距。
二十四、裝有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AIS)之各類型船舶航行時,應保持開啟並發送訊號以利其他船舶識別。
二十五、本規定自公告日施行。
附件一 高雄港主航道
一港口航道
(a)雙向航道自高雄燈塔起算,長度2.5浬,航道北界為北防波堤端燈杆往外方向300°,南界為南防波堤端燈杆往外方向270°。
(b)分道航行的出港航道北界為北防波堤端燈杆往外方向300°,雙向航道北緣端點起長度1浬;進港航道南界由南防波堤端燈杆往外方向270°,雙向航道南緣端點起長度1浬;中間以分隔線區隔交通流,分隔線從雙向航道弧形外緣之中點往外方向285°,長度1浬。
二港口航道
(a)雙向航道自VTS塔台起算,長度3浬。航道北界為北防波堤端燈杆往外方向270°,航道南界為南防波堤端燈杆往外方向250°。
(b)分道航行的出港航道北界為北防波堤端燈杆往外方向270°,雙向航道北緣端點起長度2浬;航道南界為南防波堤端燈杆往外方向250°,雙向航道南緣端點起長度1.7浬;中間以分隔線區隔進港及出港交通流,分隔線從雙向航道弧形外緣之中點往外方向260°,長度1.8浬。
錨區西側航道
(a)北上航道寬度0.8浬,長度1.2浬,方向343°。
(b)南下航道寬度0.8浬,長度1.2浬,方向163°。
(c)分隔區寬度0.5浬。
內港航道(主、支航道)
(a)自一港口防波堤外500公尺進港方向105°寬度由98公尺漸縮至80公尺,經信號台後漸增至160公尺,至23號浮筒後分左右二航道(主、支航道),右航道(主航道)方向150°寬度100公尺,至前鎮河口後寬度擴充為200公尺,過二港口迴船池後方向125°寬度擴充為250公尺抵97號碼頭終止,左航道(支航道)維持方向及寬度至22號碼頭再轉150°抵27碼頭終止。
(b)自二港口防波堤外500公尺進港方向80°寬度170公尺,經VTS塔台至二港口迴船池與上款之右航道(主航道)相接。
附件二 高雄港信號板意義
第一港口進出港信號板位於第一信號台上,第二港口進出港信號板位於高雄港VTS塔台上,信號板分別顯示【I、O、F、S】四個英文字母,其代表意義如下:
「I」(INTO):表港口航道已准許進港船舶通行中,出港船舶不得通行。
「O」(OUT):表港口航道已准許出港船舶通行中,進港船舶不得通行。
「F」(FREE):表此時無總噸位500以上船舶進出,總噸位500以下小型船舶可視情形通行進港。
「S」(SHUT):表此時港口管制中,禁止所有船舶進出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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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港船舶航行規定 雜湊值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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