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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港船舶帶解纜業務開放民營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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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高雄港船舶帶解纜業務營業區域為高雄港內水域之碼頭及浮筒,其船舶進、出港或移泊之船舶帶解纜作業。
  2. 二、經營方式:全港不分區,自由承攬。
  3. 三、經營本項業務之收費標準,參照本分公司全球資訊網>業務服務>業務資訊>國際商港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上限標準表所訂各等級船舶帶解纜費用,由經營業者逕自向船方收取。 
  4. 四、本項業務開放民營作業採下列程序進行: 
    1. (一) 民營業者檢附相關書面資料,函文向本分公司申請。 
    2. (二) 本分公司審查相關資料,符合申請要件者准予設置。 
    3. (三) 准予設置之業者應於三個月內(得申請展期一次)提送相關設備資料再送本分公司審查及會勘,符合要件者由本分公司函覆准予開始經營日期,並副知航商、船務代理及引水人辦事處。
  5. 五、准予經營本項業務之公司、行號應給付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分公司)費用:
    1. (一) 管理費:自准予營運日起,每家業者按經營船舶帶解纜業務全月作業次數(移泊作業計為帶、解纜各一次)計繳管理費,每次以新臺幣480元計算,但1-10號碼頭及50-58號碼頭船舶出港未使用帶纜船解纜作業,每次以新臺幣154元計算;全月作業次數未達400次者,其月管理費最低以新臺幣19萬2千元計繳(營業稅均另計)。
    2. (二) 碼頭碇泊費:每艘纜船每日應繳碇泊費新臺幣129.6元,以一個月為一期,每三個月繳付一次予本分公司。
  6. 六、經營船舶帶解纜業者申請要件:
    1. (一) 資本額: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
    2. (二) 營業所在地:申請之公司、行號應有固定營業處所。 
    3. (三) 限經營下列行業之一者:(本分公司登記有案之相關業者或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有下列經營項目之一者)
      1. 船舶運送業。
      2. 拖駁船業。
      3. 交通船業。
      4. 船舶小修業。
      5. 勞務承攬業。
      6. 船舶帶解纜業。
      7. 船舶給水業。
      8.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 
    4. (四) 最低基本配備:
      1. 自有8總噸以上20總噸以下、主機160匹馬力以上、限乘人員達6人以上,經當地航政機關檢丈合格並註冊許可得在高雄港水域內航行及作業之帶纜船3艘(含)以上,超過3艘以上(含自有或租用)之其他帶纜船亦須符合前述規範,始得參與作業。 
      2. 自有排氣量2000cc(含)以上作業車2輛,車前、後必須設有拖鉤,以利拖帶纜繩(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3. 作業纜工與引水人聯絡之固定式港勤網無線電機(功率25瓦特)1具及與作業纜船、車總數同等數量以上之手持式港勤網無線電機(功率5瓦特)(本分公司協助業者指定委託之通訊廠商向電信總局申辦無線電機架設許可證及辦理話機進口。所需規費由業者自行負擔;停止營運時依專用電信法辦理監毀)。 
      4. 作業人員由經營者自行僱用,最少18人以上,並視工作量臨時增僱纜工(應於許可經營開始以前,將員工名冊1式2份送交本分公司港務處港勤中心備查)。 
  7. 七、申請設置船舶帶解纜業者應備文件: 
    1. (一) 申請書(如附件一)
    2. (二)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 (三) 公司組織章程。(非公司者免附) 
    4. (四) 股東或董監事名冊。(獨資者免附) 
    5. (五) 營業計畫書 
      1. 營業目標說明。 
      2. 投資效益分析(含資金來源、收支概算等)。 
      3. 設備清冊(含自有船舶、車輛來源書面證明及業者委由通訊廠商代辦無線電機事宜之委託書及話機裝置計畫書)。 
      4. 管理方式及擬雇用人員配置情形。
    6. (六) 營利事業登記證。 
    7. (七)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納證明影本;業者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納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營業稅繳納證明影本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8. 八、經本分公司准予設置之業者應於三個月內(得申請展期一次)檢附設備清冊等送本分公司進行審查及會勘,結果由本分公司正式函文通知,合格者並賦予無線電機作業呼號。(如附表一)
  9. 九、經本分公司審查及會勘合格准予經營本項業務之業者應於本分公司同意經營日前辦妥下列事項並即將有關資料送本分公司查核存管,依本分公司指定之日期經營本項業務。
    1. (一) 簽訂「高雄港船舶帶解纜作業守約」(如附件二)一式13份、正本2份、副本11份,將正本1份、副本9份送本分公司。
    2. (二) 繳付履約保證金新臺幣800萬元整(履約保證金於停止營運且無待解決事項時無息發還)。 
    3. (三) 所屬船員、纜工除應依規定參加勞、健保外並應另為其投保意外險每人至少新臺幣200萬元保額(檢附各項保險證明影本1份送本分公司)。
  10. 十、經營本項業務之公司、行號連續六個月每月作業次數未達400次者,由本分公司停止本項業務經營權,並在無待解決事項時,無息發還履約保證金。 
  11. 十一、經營本項業務之公司、行號停止營運時,應於三個月以前函知本分公司,其履約保證金在無待解決事項時,無息發還。
  12. 十二、經營本項業務之公司、行號應確實遵守商港法、船舶法、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環境保護法、商港港務管理規則、船員法、小船管理規則、小船船員管理規則、高雄港船舶帶解纜作業守約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13. 十三、本項業務開放民營申請須知奉核後,由本分公司公告周知隨時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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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港船舶帶解纜業務開放民營申請須知 雜湊值驗證 檔案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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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高雄港船舶帶解纜業務民營業者港勤網無線電機呼號一覽表 雜湊值驗證 檔案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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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港船舶帶解纜業務設置申請書 雜湊值驗證 檔案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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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帶解纜營運月報表 雜湊值驗證 檔案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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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港船舶帶解纜作業纜工調派原則 雜湊值驗證 檔案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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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港船舶帶解纜經營作業守約 雜湊值驗證 檔案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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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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